关于公布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医疗集团内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互认项目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6/8 11:17:06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国卫医政发〔2024〕37 号)及《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推动市县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卫医函〔2025〕24 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提升医疗服务同质化水平与患者就医获得感,经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县医疗集团总医院)梳理筛选,现公布《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医疗集团检查检验互认项目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认范围
本清单适用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医疗集团内所有成员单位(保城镇卫生院、加茂镇中心卫生院、六弓乡卫生院、毛感乡卫生院、南林乡卫生院、什玲镇卫生院、新政镇卫生院、响水镇中心卫生院、三道镇卫生院)对县人民医院(县医疗集团总医院)临床检验结果的互认项目。
二、互认项目及原则
放射影像检查互认项目共426项,心电图诊断4项,病理3项,超声诊断109项,检验互认项目共89项,合计631项。
(一)在保证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诊治医生对提供7天内规范完整的检验结果、28天的检查结果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包括提供按规定可以复制的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原则上予以认可,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二)检查检验互认项目中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检查项目齐全、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具有时效性),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日期准确,报告和资料的文字符合医疗文件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病变相关数据准确。
(三)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四)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需重新检查的,须向患者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在得到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患者或家属不同意复查的,也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并在病历中予以记载。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因病情需要影像增强扫描的,对应的平扫不作为互认依据(需要比较增强前后CT值或强化程度);
6.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7.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需重新检查的,须向患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附件1: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医疗集团临床检验互认项目清单
附件2: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医疗集团放射检查互认项目清单
附件3: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医疗集团心电病理互认项目清单
附件4: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医疗集团超声检查互认项目清单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医疗集团
2026年6月8日